当前位置 : 首页 》新闻咨询讯 》行业资讯
【最新政策】长沙发文国企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严禁新增隐债!
阅读数:680

12月1日,长沙市财政局公布《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的通知》(长国资产权〔2022〕133 号)。通知旨在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促进企业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通知涉及到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的范围、融资行为的管理、融资担保的管理、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的报告、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五大方面内容。

 


【以下为通知全文】:

 

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促进企业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关于加强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资〔2022〕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的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授权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统称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子企业)。本通知中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合称为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融资行为,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

(三)本通知所称融资担保包括企业为子企业和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二、融资行为的管理

(四)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五)市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直接责任人,应制定融资行为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工作流程、各级子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

(六)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

(七)企业应加强融资决策管理,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四个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债务结构、盈利能力、偿还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合理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八)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直接融资金额超过5亿元(含),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间接融资事项,超出市政府相关规定及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权限,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市属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的融资管理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

(九)须经市政府、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的融资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融资事项请示文件;

2.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含董事会决议);

3.融资方案;

4.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融资);

5.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6.总法律顾问意见及法律意见书;

7.其他必要材料。

(十)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前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融资方案。融资方案应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

(十一)企业应按照聚焦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直接融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2.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

3.拟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4.风险控制机制、流程及风险应对措施。

(十二)企业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选聘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单项费用低于30万元的,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单项费用高于30万元(含)且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应通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单项费用高于人民币100万元(含)的,原则上企业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十三)企业融资的禁止事项:

1.非经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含);

2.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3.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4.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5.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十四)企业应加强融资风险管控,所有融资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企业应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信用支持方式,避免过度举债。

三、融资担保的管理

(十五)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十六)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核审批程序。

(十七)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等关键要素。

(十八)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十九)企业严禁对自然人及集团外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企业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进行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子企业之间的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二十)企业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二十一)企业应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合规和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四、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的报告

(二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融资分析报告(应包含20XX年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情况汇总统计表,样式见附件1)和融资担保执行情况,并将本年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融资担保计划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二十三)市属国有企业应按季度(季报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包括市属国有企业直接融资(含政府专项债)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和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3)。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二十四)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对企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提前3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五、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二十五)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作为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将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检查成果运用,加强责任追究。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大对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融资、融资担保,出现融资、融资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建立融资行为管理制度和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导致重大风险等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其他

(二十六)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在该企业股东(大)会上对融资行为或融资担保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该企业董事会上对融资行为或融资担保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十七)金融、文化类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相关事项,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相关事项,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国资法规〔2019〕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XX 年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情况汇总统计表

2.市属国有企业直接融资(含政府专项债)情况统计表

3.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情况统计表

长沙市国资委

长沙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