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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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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财政部发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分为12章,共105条。《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权由法授、权责法定”,明确出资人等相关方面职责,明晰委托代理关系,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运营等事项。以保障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按照制度管事理念,推动构建起以部门规章为龙头、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在促进保值增值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治建设依旧存在上位法缺失、规制层级较低、法律依据不充分、管理权威性不足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对此,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到,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在推动《指导意见》贯彻落实过程中,各部门、各地方纷纷反映,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需要“立法先行”,要加快《征求意见稿》立法进程。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指导意见》、夯实管理体制机制法律基础的迫切需要。

 

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混合所有制与资本管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严学锋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指导意见》,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大进步,有助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股权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严禁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接受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参股。

 

在严学锋看来,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金融资本在中国具有相对特殊的定位,国有金融资本是特殊中的特殊。长期以来,金融业的市场准入管制相对较严,近年来也有所松动,例如以往国资主导的银行业,这些年来对非国资有所放开。对于此次文件的出台,从长远来看会有利于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预计在实践中会加大推进混改。

 

同时,国有资本的真正出资人是全体国民。严学锋说,各级政府只是出资人代表,国有金融资本特殊且规模巨大。因此其监管机构应该更具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做改革的促进派,致力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全民福祉。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的效率,减少跑冒滴漏。同时,明确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角色,不再范范管理,从国资运营管理的角度来说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出资人履行职责原则方面,《征求意见稿》更加突出了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由《指导意见》提出的“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的提法转变为“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苏培科认为,明确出资人职责可以减少国有资本的流失,避免再被低效使用。要参与管理的背后实际是收益权的分配,统一明确出资人角色有助于解决这种乱象;国有资本出资人在参与过程中尊重市场化、法制化和鼓励依法自主经营非常必要,避免用过度行政化参与管理。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和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而非管死和降低效率。

 

另外,苏培科认为,《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财政部的出资人角色,但要避免分散和分级管理导致管理水平、管理标准不一的情况,避免在执行中打折,最好划设部门专司其职。建议强化与国资委的监督职能互动合作,而非推倒重来;建议财政部在履职过程中尽量减少亲自下场操作,用市场化的手段鼓励专业的职业经理人团队来经营,而非行政化管理。毕竟金融业还是有些专业门槛和风控原则的,避免不当的管理手段和缓慢的决策机制导致金融企业运作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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