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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远解读|国家发改委投资咨询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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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基建业务咨询部吕林杰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22年第3号公告,公开了经公开招标采购后遴选确定的最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同时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以下简称“2022修订版”)。该管理办法最早于2004年发布,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投融资相关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多轮修订。本次在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文发布的版本(简称“2018修订版”)基础上修订形成的2022修订版,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通过梳理我们发现,相较于2018修订版,2022修订版不仅对一些原有内容进行调整,同时也新增了多个条款,从七章二十八条完善至七章三十八条及两个附件。而从内容上,相较于2018修订版,2022修订版体现出四大特点:更加注重全过程管理、强调工作质量重要性、多角度强化客观公正、细节处更加贴合实际。

 


注重完善全过程管理

 

2022修订版中有六条新增内容是对全过程管理的进一步完善优化,具体而言主要从两大主体展开:其中,对于国家发改委,主要提出由投资司建立咨询评估工作机制;对于咨询评估机构,则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国家发改委建立咨询评估工作机制

 

在2022修订版的第六条中提出投资司建立咨询评估工作机制,重点强调“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并对应在后续第十二、十三、三十二条中,均为新增条款。

 

其中第十二条对应“平时有交流”,要求投资司及其他各专业司局对咨询评估机构加强培训、指导、交流。第十三条对应“年中有检查”,由投资司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选出的一定数量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这些咨询评估机构“向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第三十二条对应“年度有考核”,投资司商主办司局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据包括“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相关抽查、核查结果,以及评估工作总结等情况”,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而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取消咨询评估机构资格(第三十三条中提及)。

 

(二)咨询评估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对于咨询评估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当中,也均为新增条款。一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 “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二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工作流程、专家库、保密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并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强调工作质量重要性

 

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是本次修订的核心目标,除了全过程管理中考核监督这一重要环节外,在其他一些工作细节中,也有一些与评估质量挂钩的地方,凸显了工作质量的重要性。

 

例如,第二十五条中将“评估质量评价”也作为国家发改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的依据。这就以付费来倒逼咨询评估工作质量的提高。再如第二十九条中,对于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的质量评价,明确了主办司局进行质量评价的时间期限,即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同时要求投资司也同步进行评价,以上质量评价不仅要给出评价等级结果,也要对评价结果进行理由说明。这样的安排不仅能提高质量评价环节的工作效率,同时能基于对咨询评估成果的及时反馈,让咨询评估机构就本次任务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其他咨询评估工作。

多角度强化客观公正

 

通过梳理,我们发现有十条修改或新增的条款在从多角度强化客观公正。除了在第三条中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工作原则为专业、独立、客观、公正,其他条款则分别对国家发改委相关工作细节以及咨询评估机构、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提出客观公正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在相关工作中保障客观公正

 

为保障客观公正,国家发改委建立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委托评估系统),在该评估系统中办理咨询评估各环节事项,平台的使用不仅能使信息流更加通常,同时也能减少一些人为干扰因素。

 

此外,对于一些工作安排的细节描述调整,也进一步体现了客观公正原则。例如,在第十条中,对于报请委领导审核的名单,以公开招采程序为主,删去了“各专业司局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的步骤,进一步加强了名单形成过程的公开公平性。再如,在第十五条中,删除了2018修订版中“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表述,进一步体现了在咨询评估任务委派时的客观公正。又如,新增的第十六条中提出“主办司局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其目的在于突出强调咨询评估机构工作的独立性。

 

(二)咨询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保持客观公正

 

对于咨询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如何保持客观公正,2022修订版新增了四条内容及两个附件提出要求和安排,主要可归纳为自主承诺、客观呈现、行为规范三类,具体如下:

 

1、自主承诺。体现在第十八条中,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主体按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在附件1、附件2中给出了规定格式的承诺书模板,从承诺事项来看,重点突出的为客观、保密、公正等内容。

 

2、客观呈现。体现在第二十二条中,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如实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记录专家提出的重要不同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反映。我们认为,此举目的在于客观呈现咨询评估工作中的不同意见。

 

3、行为约束。体现在第二十三、二十八条中,前者要求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我们认为,此举目的在于避免专家公开发表意见对其他咨询评估工作造成影响,是为了确保咨询评估工作的公正。后者对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提出行为规范,列出六项明令禁止行为;本条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约束机构和专家行为来确保咨询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

细节处更加贴合实际

 

相较于2018修订版,2022修订版除了新增一些条款,也在很多条款中进行了部分调整,从多个细节中使管理办法更加贴合实际工作情况。

 

比如,在第七条中对于资金申请报告,要求主办司局“在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或政策文件中对具体适用情形予以明确”,使其更具有实操指导性。

 

再如,在第十一条中对于咨询评估机构的动态调整,在“三年一调整”的原则上,对于个别专业提出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的规定,提高了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的灵活性。

 

又如,在第十四条中对于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环节,“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对应的,在第三十三条中应取消咨询评估机构资格的情形中,从2018修订版的“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调整为“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我们认为这样的调整更加贴合实际情况,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到任务通知时是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适合接受任务,并与主办司局进行沟通协商拒绝任务的,在此情形下,不属于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因为也不属于取消咨询评估机构资格的情形。

 

还有,在第二十一条中对于咨询评估工作时限的要求方面进行的调整:一是根据规划评估的特点,单独设定要求,即一般不超过45天;二是对于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三是明确了延长期限操作应在系统中留痕,即上传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同意延期书面文件等。对应的,在第三十三条中应取消咨询评估机构资格的情形中,从2018修订版的“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情形明确为“累计两次”,更加贴合实际情况,考虑了可能存在特殊情况等。

 

小结

 

总体而言,相较于2018修订版,2022修订版的变动的内容多以新增要求为主,对原有内容的调整属于微调。新增条款则重点突出强化全过程管理、强化客观公正的要求,这也是达成本次修订目标的关键:即基于委托评估系统这一平台的全过程管理,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从多角度保障咨询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将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最终体现在“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希望本次修订版的发布能为全国各地在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及合规性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切实体现咨询评估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