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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远解读第14期:权宜之计还是必然之举?--从投融资体系再平衡谈专项债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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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要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与前一段时间PPP领域接连发布的财金【201910号文、财办金【201940号文“规范+禁止”的“愁云惨雾”相比,此次《通知》的发布可以说为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带来了更多“正能量”,一经发布即在业界获得很高的关注度。

 

一、对“投融资体系再平衡”的影响

 

2014年新《预算法》、国发〔201443号文、推广PPP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密集出台,要求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明确要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并开始推行地方政府债券和PPP模式,但推行至今已将近5年的时间,地方政府债券一直受额度和审批等限制,对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来说“杯水车薪”;而PPP近年来一直加大规范力度,以政策的形式不断补漏洞,势必要牢牢地锁定在规范的轨道之上。当然,各项举措的初衷都是要将政府举债置于规范、透明、可控的监管之下,本无可厚非,但也导致新旧投融资手段替换后较长一段时间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一直无法达至新的平衡。

 

在此现状下,本文研究“投融资体系再平衡”的内涵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主体参与度之间的平衡;二是资金供需之间的平衡;三是项目单体的平衡。本次发布的《通知》进一步促进了“投融资体系再平衡”,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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