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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XVII  ISSUE 02  ·  自 2009 年起
卓远 / 洞察 / 专家专栏 / 刘勇 · 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
专栏 · COLUMN 专家专栏  刘勇 · 01 2026 年 11 月 预计阅读 25 分钟 约 10,800 字

《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政策解读与改革策略

围绕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的刚性要求,系统厘清基本概念与适用范围,深度剖析法人治理、职责边界、薪酬激励与绩效管理五大实施难点,并给出《劳动合同法》合规风控与改革落地全景策略。

刘勇 刘勇  ·  资深专家 / 南京卓远组织与人力资源条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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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洞察

PREFACE前言

2024年9月27日,国资委召开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专题推进会,会议提出:到2025年,国有企业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要清晰界定退出标准,用好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规范退出的情形。不能用违法违纪、到龄退休、主动离职等替代业绩考核不合格的“退出”。会议要求,深化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尚未开展该项工作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在2024年底前真正行动起来。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国有企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和挑战。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及深化提升行动的要求,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通过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人力资源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及时引进优秀人才,淘汰不胜任的员工,从而优化企业的员工队伍结构,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国有企业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那么,什么是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哪些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进?适用于哪些层级的员工?核心是什么?‘刚性兑现’到底难在哪里?又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法律风险和处理劳动纠纷?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SECTION 01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基本概念

(一)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定义

1. 末等调整

2. 不胜任退出

(二)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

按《新公司法》规定,现国有企业主要划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根据国有企业治理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由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聘任和考核,经理层由董事会选聘,董事会和经理层选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按照以上国有企业的分类和国有企业员工层级划分,不同类别的国企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01

国有独资公司

通常是国资监管机构设立的一级企业,实施范围包括公司经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公司总部经理层以下及部门副职以上)和基层员工(含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

02

国有全资公司

通常为二级或以下企业,实施范围包括公司领导班子(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公司经理层以下及部门副职以上)和基层员工(含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

03

国有控股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对国有控股公司绝对控制权,按照国有企业管控原则,可按照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进行管理,其实施范围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相同。

04

国有参股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对国有参股公司没有控制权,一般是采取派驻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参与管理,因此国有参股公司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仅包括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核心

三项制度改革目的是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其中的改革重点是推进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制契约化改革,因此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将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改革落到实处。

与职业经理人制度相比,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要兑现“两能”,即“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多能少”;而职业经理人是“三能”,即在“两能”的基础上,还要实现“能进能出”。任期制契约化可视为“半职业经理人”制度。

在深化提升行动阶段,任期制契约化要进一步提质扩面,上升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新型经营责任制”。具体而言,就是在任期制契约化的基础上,一是横向扩围,从经理层成员扩大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非经理层成员,同时做好精准考核,将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也纳入考核范围;二是纵向延伸,将中层干部和基层管理人员也纳入其中。

SECTION 02相关政策沿革与梳理

(一)政策沿革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深度融合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深化、推广和落实,贯穿于整个国企改革过程中:

三项制度改革、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与深化提升行动脉络
图 1:三项制度改革、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至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政策演进脉络

(二)政策梳理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要求早在三项制度改革中就有提及,其中针对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制契约化改革,是三项制度改革的重点。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要求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在“刚性兑现”“提质扩面”上下功夫,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要在“更广”“更深”上下功夫。相关的政策梳理如下:

政策 发布时间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具体形式与内容摘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24日 中发〔2015〕22号 建立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
◇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深化内部用人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对特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6年 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 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健全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机制
◇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契约化管理实现员工能进能出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构建员工正常流动机制
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实现收入能增能减 ◇加强工资总额能增能减机制建设
◇推进与效益紧密挂钩的内部薪酬制度改革
◇规范员工福利保障制度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8年5月11日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把握市场规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丰富和完善市场化选人方式
◇明确提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
◇对经理层成员可以实行聘任制,推进契约化管理
◇强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强化市场化退出
正向激励措施 ◇发挥正确用人导向的激励作用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完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
◇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能上不能下”规定 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到龄、任(聘)期届满、健康原因、离职学习、不适宜担任现职和自愿辞职等退出的方式和相关要求。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2020年6月30日 - 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 ◇全面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制度
◇推动各项中长期激励政策
《“双百企业”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 2020年1月22日 国企改办发〔2020〕2号 明确基本概念、范围和职责 ◇明确了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的基本概念和实施范围
◇厘清了“双百企业”控股股东及党组织、本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等治理主体在相关工作中的职责
明确基本操作流程 ◇两个《操作指引》分别明确了“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一般应遵循的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制定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签订契约、开展考核、结果应用等
明确主要环节操作要点 ◇两个《操作指引》任期制管理、契约化管理等两个环节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等四个环节
◇明确了任期管理、权责划分、契约签订、考核实施、薪酬管理、退出管理和选聘标准、人选来源、选聘程序、契约签订、考核实施、薪酬结构、薪酬水平、薪酬支付、退出条件、辞职规定等具体操作要点,为“双百企业”规范实施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3月25日 国企改办发〔2021〕7号 倒排工期与考核评估 ◇7号文在2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改革推进时间表
◇指出要全面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把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纳入本企业、本地区改革三年行动重点
◇考核评估事项加大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估力度,保证2021年底前完成70%以上,到2022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契约文本操作要点》 2022年5月16日 国企改办发〔2022〕6号 契约文本规范化 ◇对相关契约文本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精准化
◇夯实刚性考核、兑现和岗位退出等工作基础

SECTION 03实施难点剖析

(一)企业治理结构缺陷

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尤其是经理层权责不对等,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决策质量,还削弱了激励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制约了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的推行。本文将从集团总部董事会与经理层、集团总部与二级子公司权责不对等角度来分析其对制度推行的影响。

1. 集团总部董事会与经理层权责不对等

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权责界定是公司治理的基石,它确保了决策的迅速执行和责任的明确归属。但在地方国资国企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 集团总部与二级子公司权责不对等

从管控模式来看,如果集团总部对二级子公司采取集权型管理模式,集团总部拥有绝对控制权,子公司几乎没有自主权,这种模式抑制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增加总部的风险;而对于分权型管理模式,虽然给予子公司一定的自主权,但可能导致协调成本增加,管理不畅或失控;统分结合型管理模式试图平衡集权和分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难以界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权限,导致过度集权或无标准放权。因此,集团总部与二级子公司之间在权力和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匹配,面临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不均衡的问题,导致二级子公司在人员管理上缺乏自主权,也会影响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企业内部职责边界不清晰

绩效考核的前提是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果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工作就会变得混乱,所有人的任务全凭领导心情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再加上绩效考核,必然导致大家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多做多错”和“干得多的绩效越低”的现象,从而打击员工的积极性。因此部门和岗位职责边界不清晰,结果评价就没有依据,公平公正也无从谈起。

明确职责边界有助于确保所有员工都明确自己在组织中的位置和价值,使得对员工的考核更加客观、公正。将企业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建立在一个清晰、公正的考核体系之上时,员工更容易接受和调整制度带来的变化。然而,企业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部门和岗位职责边界往往不够清晰,中基层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难以明确,从而使得考核标准难以量化和统一,考核过程主观性强,影响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部门和岗位职责不清晰使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判定更加复杂,增加了制度执行的操作难度和争议性,而长期的职责不清晰会导致员工士气低落,对考核和退出制度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公司员工整体的工作积极性。

(三)企业薪酬市场化改革不到位

从激励性的角度出发,只有建立合理公平的内部分配制度,根据个体价值贡献拉开差距,才能有效促进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的推行。然而,反观企业现状,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现象:

(四)绩效管理体系不合理

国资委要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那么如何调整,如何退出,谁被调整,谁退出?国务院国资委王宏志副主任给出了答案——“用好绩效考核结果”。绩效考核结果,相当于是一把标尺,来衡量员工业绩是好是坏,是该嘉奖还是该调整退出。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作为一种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它的基础是合理的、透明的、客观的绩效管理体系。国有企业绩效管理体系往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国有企业管理者在理念上对绩效考核体系存在认知偏差

2. 国有企业绩效管理体系设计存在缺陷

(五)企业领导缺少推行的思想认识和魄力

从企业领导人角度来看,企业领导应具备的核心胜任能力包括:能够驾驭复杂局面的领导力、敢于任事担当、勇于开拓创新的能力、处事公平公正、善于团结员工的能力等,但实际工作中,部分领导领导力不足导致制度推进工作较难开展:

SECTION 04体系化改革要点

(一)建立科学规范、清晰透明的治理结构

《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的推行离不开企业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法定、权责透明的企业治理结构。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即“五会一层”,由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经理层等六大治理主体构成,其中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是核心治理主体。

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图
图 2: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五会一层”公司治理主体权责与制衡关系

明确企业中,党委会作为国企的领导机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作为国企的决策机构,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决策作用,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经理层是国企的执行机构,是企业的经营指挥中心,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作用,董事会要充分向经理层授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

(二)建立科学规范、清晰明确的组织体系

科学规范、清晰明确的组织体系是实现绩效管理的基础。建立科学规范、清晰明确的组织体系需要明确国有企业内设部门和各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梳理企业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建立企业各岗位的任职资格体系。

(三)建立符合国有企业发展的薪酬体系

针对国有企业薪酬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的难点,在全面推进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过程中的改革要点主要聚焦于薪酬市场化及分配公平,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四)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国有企业在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夯实末位调整及不胜任退出的相关制度依据:

01

优化指标选择

结合自身特点和经营目标,选取客观、可量化的指标,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也可邀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和审核。

02

加强数据管理与质量监控

完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集成与挖掘提高数据获取与利用效率;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定期校验核查,确保考核数据准确完整。

03

明确考核主体与职责

明确高管层、中层管理人员及员工在绩效考核中的角色和职责,避免推诿扯皮;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考核过程中的困难。

04

清晰划分业务与分类考核

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特点和考核需求,制定分类考核标准和权重;随业务发展及时动态调整更新企业分类与考核方式。

05

引入柔性管理与弹性考核

设定合理的考核周期、标准和权重及灵活反馈机制;在全员绩效考核中注重对员工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的考核激励。

06

强化考核结果分析与闭环应用

将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培训等深度结合,建立反馈与辅导改进机制,定期总结评估并加强绩效考核宣传培训。

(五)企业领导要有推行的思想认识和魄力

SECTION 05法律风险防范与劳动纠纷处理

(一)法律风险及风险规避

1. 末等调整八大风险点与规避策略

风险一:自主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地点

风险规避: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调岗前后工资待遇是否持平;调岗后工资如有变化,也应在合理范围内的变化;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出于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风险二: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调整或派遣

风险规避: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员工理解并承诺愿意服从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员工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安排或者调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定额”等内容。

风险三:末位调整,对排名靠后的员工调岗调薪

风险规避:考核制度规定,对绩效排名靠后的员工,可以降薪处理;考核制度应明确降薪幅度,为员工提供合理预期;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告知;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排名靠后,达到考核制度的降薪情形;将考核结果和降薪决定向员工送达。

风险四:执行竞争上岗措施及根据竞聘结果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

风险规避:竞聘上岗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竞聘上岗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民主程序制定的要求;公司实施竞聘上岗方案不存在违规、限制员工公平竞争的情形;对未成功竞聘员工进行调整安排,不针对个别员工;公司根据竞聘结果调岗不具有针对性、惩罚性和侮辱性;调岗后的薪酬与新岗位相符,具备合理性。

风险五:新的量化薪酬制度经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直接作为用工管理依据

风险规避:公司薪酬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工会组织)通过,并通过企业宣讲、面谈、签阅等多种形式告知员工。

风险六: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

风险规避: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进行约定时,不宜过于具体或宽泛,在实际执行工作区域或地点调整时,也要注重合理性,不调整工作岗位、不降低工资待遇,在积极与员工沟通时,特别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风险七: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调岗要求,公司以该员工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规避:调整岗位应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如调整前后工资待遇持平、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调岗后没有增大员工劳动成本等。劳动合同存在关于公司可以调岗的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包括员工拒绝调岗、不服从工作安排等。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并在制定后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公司在调岗前与员工沟通、协商,并已向员工告知调整后的岗位、职务、薪酬等内容。

风险八:员工抵触公司的薪酬变革

风险规避:公司在薪酬变革时,可以尽量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争取获得大部分员工的赞同和支持,从而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的民主程序后,再对全部员工适用、执行。除与员工平等协商确定薪酬变革方案并及时书面留痕外,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公司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随岗动等享有用工自主权,以显示双方的合意,从而更好地防范员工出现消极怠工、恶意抵触等问题。

2. 不胜任退出的合规认定与风险规避

(1)不胜任工作的认定: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释主要体现于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这一原则性条款较为模糊,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调岗及培训的安排:

(3)解雇程序与保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类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雇保护情形(如医疗期内、三期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

(4)不胜任退出的四大风险规避要点:

(二)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SECTION 06政策实施建议与后记

(一)三大优先落地抓手

做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一是要从上到下,让领导干部树立榜样,作出示范;二是顶层设计,全面推行,让所有人都公开公平接受竞争机制的考核和评价:

01

优先从经理层契约化“刚性兑现”开始

完不成年度或任期业绩目标、评价达不到70分的,必须实施刚性岗位退出,不论级别、不论身份直接调整。经理层契约化刚性兑现能不能做到,是全公司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试金石。

02

优先从干部承诺、心理契约开始

充分利用“承诺书”等心理契约工具,从干部开始,每个管理人员在签署岗位考核契约时公开作出“排名末等接受调整、评价不胜任主动退出”的书面承诺,加速企业市场化用人氛围形成。

03

优先从发挥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功能开始

强化由外部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及主体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功能,在评价阶段和调整阶段实质性参与监督公司中层考核评价和业绩排名,作为权威第三方给予专业意见。

(二)后记:把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五项保障

  1. 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构架: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做到“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进一步优化内部职能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结合战略目标和岗位要求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定性指标实现考核人多元化,明确考核等级和强制分布比例,细化结果公示、申诉渠道和退出手续办理流程。
  3. 加强沟通与培训: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制度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消除抵触情绪,并为员工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4. 做好人员安置与保障:确保所有调整退出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末等调整员工先培训再合理调岗,对退出员工严格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建立申诉机制并辅以心理支持。
  5. 强化制度执行与监督:企业领导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绩效考核和退出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坚持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对随意变通、弹性执行行为严肃问责。

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到了关键收尾阶段,地方国资国企只有从企业法人治理、组织结构、薪酬绩效激励体系等方面做好体制机制改革,才能确保按照企业发展要求执行《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真正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刘勇 肖像

刘勇

资深专家 · 组织与人力资源条线负责人
南京卓远组织与人力资源条线负责人  ·  城投学院特聘专家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南京卓远组织与人力资源条线负责人、资深专家、城投学院特聘专家。长期深耕国资国企管理咨询一线,专注于国有企业组织变革、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人力资源管理、三项制度改革及薪酬绩效管理体系建设。